粤地税函[2005]80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供电机构取得的农电提成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8
摘要:你局《关于农村供电机构取得的农电提成收入应否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东地税发[2005]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省财政厅《关于省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等财政税收及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粤财工[1996]534号)只规定了“九五”期间电力(供电)部门收取的“农电提成”免征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供电机构取得的农电提成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806号        2005-12-28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供电机构取得的农电提成收入应否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东地税发[2005]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财政厅《关于省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等财政税收及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粤财工[1996]534号)只规定了“九五”期间电力(供电)部门收取的“农电提成”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九五”时期以后(即2001年以后),电力(供电)部门收取的“农电提成”应依照《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8]134号)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局对各镇农村供电机构2001年至2002年期间取得但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农电提成”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