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3]8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11
摘要:根据审计对象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拟对纳税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向纳税人下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要求,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81号                   2003-9-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和省局制定的《涉外税务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01〕14号)及有关文书,在全省试行以来,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在保证涉外税务审计人员依法行政、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涉外税务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为此,省局依据新《征管法》及各市局所提意见和建议,对《涉外税务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书式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涉外税务审计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所需有关表格和文书,省局将统一印制。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反馈省局(涉外处)。

  附件:

  1.常用税务审计类文书目录及文书式样

  2.税务审计流程图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涉外税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审计程序,明确税务审计要求,提高税务审计质量,促进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全省地方涉外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外税务审计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雇员以及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审计。包括日常审计、专项审计和专案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由审计对象确定、案头准备、审计实施、地方税种审计程序、审计审理、审计执行、资料整理归档等内容组成。

  第二章 审计对象确定

  第四条 审计对象是指审计的客体,包括被审计的实体和内容,即纳税人以及各税种的应纳税额。审计对象分总体审计对象和具体审计对象。

  第五条 总体审计对象的确定。总体审计对象是指被审计的纳税人。总体审计对象要按照《规程》要求,运用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或其他选择法确定。

  纳税大户选择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年纳税额、投资总额、收入、利润等指标序列,确定纳税大户作为审计对象。

  行业选择法:根据本地区行业分布情况,选择本地区支柱行业、特殊行业或税负异常行业等作为审计对象。

  循环选择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年度审计面一般不少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30%,保证3年内对所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一次全面审计。

  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各种税资料的分析对比,对其纳税状况进行具体评价,确定审计对象。

  其他选择法:除上述方法外,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其他单位协查的要求及举报人的举报情况确认审计对象。

  第六条 具体审计对象的确定。具体审计对象是指事先被确定检查税种的应纳税额及其它有关纳税情况。确定的具体审计对象可以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也可以是发票、税收协定等内容。

  第三章 案头准备

  第七条 案头准备。是指税务审计工作的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审计对象的具体化、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审计项目的分析与评价、审计项目的确定、审计程序的拟定、审计目标的确认、审计计划的编制以及《税务审计通知书》的下发等内容。

  第八条 审计对象的具体化。是指审计对象的分解,就是根据被审计的税种,分解确定被审计的项目。审计对象的分解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按税种进行分解,另一方面是按会计科目的相应关系进行分解。

  第九条 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一)基本情况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主要收集、调阅纳税人成立和开业期间的有关合同及章程,生产经营范围,相关部门的批文等资料,同时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外籍个人基本情况表》。

  (二)生产管理制度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主要收集、调阅纳税人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办法、人事福利制度、奖惩制度、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同时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三)纳税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主要收集、调阅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为纳税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完税凭证、发票领用存情况等有关纳税资料。

  (四)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收集、调阅统计、海关、工商、外经贸委和国际间根据税收协定条款中规定的情报交换资料及我国驻外机构提供的有关纳税的信息资料。

  (五)上述有关资料可通过有关部门获取。

  第十条 审计项目的分析与评价。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对涉及各税种的审计项目进行趋势、比率及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为确认重点审计项目提供依据。二是利用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分析评价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进一步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同时填写《纳税事项专题问卷》。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确定。通过对纳税人信息资料进行整理与分析,拟定重点审计项目,确定审计覆盖率和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的拟定。审计程序是指收集、评价审计证据及建立审计结论的过程。包括审计目标、审计步骤与审计方法组合,收集评价审计证据及建立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计划是指税务审计人员为了完成税务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实施性审计计划。审计计划仅是对审计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作的规划,即从审计对象确定到审计结论汇总截止的审计计划,具体包括审计项目、重点审计项目及领域、审计项目抽查幅度(如果是审计抽样,要依抽样规则而定)、项目审计程序、时间人员安排等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 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计划与安排,提前将需要进行的审计内容、具体时间、地点、审计人员所需审计的有关资料和要求纳税人配合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并向其下达《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可对其实施突击审计,不预先告知:

  (一)公民举报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税务审计工作的。

  第四章 审计实施方法

  第十六条 税务审计采用基本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评价、确定性审计和审计抽样等方法。

  第十七条 分析性复核。是指通过查核有关数据与相关的其他数据间的关系,对审计项目财务或纳税资料进行趋势、比率和合理性分析作出的分析(确定)性结论。分析性复核方法主要有比较法、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具体步骤如下:

  (一)确定分析性复核对象。所有各税种的申报项目及其他有关项目都是分析性复核的实施对象。

  (二)选择具体分析方法。本着最有利于达到审计目标的原则,具体分析方法可以根据审计人员操作熟练程度进行选择,也可根据所获取的资料类型进行选择,或者对多种方法有机组合后进行分析。

  (三)审计评价分析性复核的资料。分析性复核所需资料必须相关且可靠,必要时税务审计人员可作辅加程序加以审计、评价及鉴别。

  第十八条 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评价。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执行状况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对拟予信赖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遵行性测试,进一步确定确定性审计的时间、性质和范围。

  第十九条 遵行性测试。是指在税务审计过程中对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执行状况和有效性进行的测试。测试结果与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分析结果相符,则按原计划实施审计工作;若有差异,则根据差异程度及时调整审计计划。具体步骤如下:

  (一)调查纳税人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事项为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调查事项表中的主要内容。调查方式包括查阅纳税人有关文书资料、设计问卷提请纳税人答复、询问纳税人有关负责人或职员、实施实地观察业务、分析前期税务审计人员调查结果。调查方向分销售和收款循环、购买或获得循环、生产循环、薪资循环、理财循环、纳税申报循环。

  (二)纳税人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的初步评估。主要评估会计原则与税务原则有差异的项目、不足以信赖的项目和可以考虑信赖的项目。

  (三)对纳税人实施遵行性测试。内容包括:

  1.业务处理过程是否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或控制措施;

  2.执行会计处理程序及内部控制措施对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和记录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测试过程中可从凭证表单中抽取适当数量样本进行审阅、复核、比较、计算、观察、询问。

  (四)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抽样。是指税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在税务审计中,抽样方法主要由随机和分层抽样。具体步骤如下:

  (一)样本设计。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考虑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确定所采用的审计抽样方法,据此设计样本。

  (二)定义误差。将样本数据与实际不符情况定义为差错。

  (三)样本选取。选取样本时,应使审计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的机会,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总体。

  (四)执行抽样计划,评价抽样结果。

  第二十一条 确定性审计。是指在遵行性测试的基础上,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项目金额进行的证实性审计。确定性审计通常按照会计报表项目和税种顺序,采取抽样方法进行。税务审计人员采取抽样方法实施测试时,应按照统计抽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税务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及时将审计内容直接编制记录型工作底稿,将纳税人或第三方提供的资料加工成获取类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调帐审计程序。需要采用调账审计时,应下达《税务审计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收到账簿资料应填制《税务审计调取(退还)账簿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四条 汇总整理。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税种汇总,及时整理现场审核工作底稿,就查出的问题与纳税人初步交换意见,同时草拟《税务审计报告》,送交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下,并且在税务审计过程中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使用简易审计程序。

  第五章 地方税种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营业税审计程序。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应税收入是否完整足额申报。

  2.确认应税收入分类是否准确。

  3.确认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4.确认应纳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5.确认是否正确履行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审计步骤及要点:

  1.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及合同订单的执行情况,编制收入项目一览表。

  2.初步评价收入适用流转税种以及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应税项目之间划分的适当性。

  3.确认已入账的营业收入是否完整足额申报,涉及境内、外收入的划分是否适当,分类申报是否符合营业税税目要求。

  4.确认价外收入是否完整足额申报,是否与相应价内收入归类申报;确认是否涉及转分包、转贷业务、外汇买卖、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等;法定营业额扣除项目是否恰当、准确;是否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或导入长期资产类、其他业务收入类、营业外收支类项目审计程序,确认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入是否完整足额申报。

  6.审核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7.验算应纳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8.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建立营业税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个人所得税审计程序。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居民身份及其纳税义务。

  2.确认税收协定适用是否合理。

  3.确认所得来源地,并审查应纳税所得项目申报是否完整。

  4.确认个人所得项目的分类申报是否恰当。

  5.确认个人收入额的申报是否准确。

  6.确认费用扣除额计算是否恰当。

  7.确认税率的适用是否准确。

  8.确认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9.确认境外已缴税款抵扣方法是否正确,计算金额是否准确。

  (二)审计步骤及要点: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审计步骤及要点:

  (1)查询企业薪酬及福利政策,建立雇员薪酬项目及福利项目一览表。

  (2)索取雇员分类清单,并与考勤记录、派工单和人事档案进行核对,审查该清单所列雇员的完整性。

  (3)对工薪循环实施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评价。

  (4)获取或编制工薪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5)审查工薪项目费用扣除额是否正确。

  (6)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建立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审计结论。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及其它所得项目审计步骤及要点:

  (1)根据合同订单、股利计算书、现金支付、外币支付或应付款记录,索取或编制付款客户一览表。

  (2)审查客户是否为独立个人身份,确认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并与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义务人进行核对。

  (3)确认申报收入、适用税率、费用扣除额的准确性。

  (4)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建立以上所得项目审计结论。

  3.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审计步骤及要点:

  (1)确认各项收入或所得项目申报是否完整。

  (2)确认扣除额申报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3)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申报是否准确、及时。

  (4)确认适用税率是否准确、合法。

  (5)确认减免所得税计算是否准确,审批手续是否健全。

  (6)确认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是否及时。

  (7)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建立以上所得项目审计结论。

  4.对适用税收协定的辅助审计:

  (1)索取或编制雇员综合情况一览表;审查护照、原居住国税务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验证雇员是否为缔约一方居民;审查是否具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手续,确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生效时间;审查雇员护照出入境的海关记录及企业的考勤记录,验证在我国居住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期限。

  (2)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审计雇员收入或所得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的合理性。

  (3)境外已缴税额的审计。审计已缴税额的所得额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审查境外已缴税额的所得额是否归入已纳税基数申报;确认雇员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税额能否获得抵扣。以上相关资料的获取,可通过国家间情报交换系统向有关国家税务当局予以函证。

  (4)结合对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查核程序的审计,验证其所得是否为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或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

  (5)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建立本所得项目审计结论。

  第二十八条 印花税审计程序。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领受的应税凭证是否已全部及时申报或贴花。

  2.确认境内境外书立并执行的应税凭证划分是否恰当。

  3.确认应税凭证的分类申报及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4.确认印花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审计步骤及要点:

  1.审阅纳税人商务凭证及会计文书档案,索取或编制应税凭证一览表。

  2.初步评价应税凭证分类的恰当性和申报的完整性,并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

  3.检索涉及收付款的记录,编制业务客户一览表,并与上述应税凭证一览表相关内容核对,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未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4.对未贴花的境外书立并执行的合同,审核其相关业务交易文件或实地观察业务活动情况,确认该合同在境外书立并执行的真实性。

  5.审阅收付款类和长期资产类项目,确认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是否足额贴花,是否存在未申报的权利许可证照。

  6.审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项目,确认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营业账簿是否已足额贴花。

  7.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建立印花税审计结论。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税审计程序。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所拥有应税房地产是否已全部申报。

  2.确认应税房地产计税金额是否准确。

  3.确认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审计步骤及要点:

  1.审阅纳税人资产档案,索取或编制房地产财产清单,并与申报情况核对。

  2.初步评价房地产应税与免税划分的准确性。

  3.审查固定资产、待摊费用以及收入类项目,确认应税与免税房地产划分是否正确,所拥有应税房地产是否已全部准确分类申报,房地产原值或出租收入的计税金额是否正确。

  4.审查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建立城市房地产税审计结论。

  第三十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审计程序。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所拥有应税车船是否已全部申报。

  2.确认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审计步骤及要点:

  1.审阅纳税人资产档案,索取或编制车船财产清单,并与申报情况核对。

  2.初步评价车船分类申报的准确性。

  3.审查固定资产及折旧费用项目,确认应税与免税车船划分是否真实可靠,所拥有应税车船是否已全部准确分类申报。

  4.审查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建立车船使用牌照税审计结论。

  第六章 审计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对纳税人下发《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之前,必须经过审计审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税务审计审理工作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业务部门会审。

  第三十三条 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审计报告》,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三十四条 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问题,应通知审计人员予以补增。

  第三十五条 审理部门对《税务审计报告》复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进一步确认情况,并制作《税务审理报告》和《税务初审意见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审计对象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拟对纳税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向纳税人下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要求,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七条 根据《税务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送交执行部门。

  第七章 审计执行

  第三十八条 税务审计执行人员接到《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及时送达纳税人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税务审计执行人员应根据《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解缴税款,逾期未缴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下发《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款;对所扣金额不足抵扣税款的,填报《扣押(查封)物品拍卖(变卖)申请审批表》,下发《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拍卖(变卖)其财产以抵补税款、滞纳金。

  第四十条 纳税人要求行政复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关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企业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一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税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整理案头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阶段的工作底稿及有关税务文书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税务审计案卷应当按照审计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户一卷,统一登记编号。卷宗整理应该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并按规定期限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留涉外分局的各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实行属地管理的,国际税务管理科只负责日常审计,其它审计工作由稽查局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涉外税收审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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