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1]10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30
摘要: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独立核算的支出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各地要认真做好恢复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的征收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03号            2001-10-30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税负,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南省委、省政府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精神制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发[1995]21号)中“个人从基层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独立核算的支出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各地要认真做好恢复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的征收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