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税[2013]1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6-05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黑财税[2013]16号               2013-06-05

税屋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公告2014年第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工作完成后,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13年6月15日前,对2012年(税款所属期)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于2013年6月25日前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2份)以及未按时报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逾期未报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批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对2012年(税款所属期)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及试点实施(2013年8月1日)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关于试点过渡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进行申请,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备案类减免税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工作完成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提醒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且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试点纳税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凭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原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文书及《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表》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纳税人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

2.对新办、不能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文书或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附件1)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

(三)报批类减免税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二条规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1.已由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原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审批文书;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证书;

(3)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

(4)职工名册及残疾人职工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2013年5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2.新申请认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认定审批手续。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对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立即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追缴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增值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条款废止]关于销售额扣减项目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二)已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后,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的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附件3),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一并报送。

四、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我省从2013年8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500元)。

附件:

1.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

3.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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