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29
摘要:外出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补办报验登记期间仍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其经营所得一律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部分单位反映外出经营企业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海口市发生财产转让、出租财产等行为,在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省局所得税处,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外出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补办报验登记期间仍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其经营所得一律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该行业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国税发〔2007〕215号)附表《应税所得率表》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70号)执行。

  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省内市、县企业,2011年适用24%的税率、2012年后适用25%的税率;2007年3月16日后成立的省内市、县企业适用税率为25%;外省市企业适用税率为25%。

  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外出经营活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9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