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7]1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23
摘要: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深圳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款第(八)条第8点的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14号              2007-01-23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赢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深圳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款第(八)条第8点的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