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征发[1997]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12
摘要:从1998年4月1日开始,凡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包括注册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对逾期或不按规定验证的,要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验证工作于4月底结束。名地请于5月底以前将验证工作总结上报省局,6月份省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征发[1997]6号     1997-03-12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省局提出的“一个中心,三加一减”的工作思路,为保证税收收入,摸清税源底数,减少税收流失,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4月1日开始,凡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包括注册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对逾期或不按规定验证的,要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验证工作于4月底结束。名地请于5月底以前将验证工作总结上报省局,6月份省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二、抓好宣传发动工作。验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电视、广播、通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增强纳税人依法验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验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务登记验证工作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是掌握税源,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验证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验证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常握所辖户数,清理漏登漏管户,使税收征管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各地要在验证的同时,加大个体私营建帐工作的力度。对属于建帐范围的个体私营业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简易帐或复式帐;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业户,要建立进销存登记(粘贴)簿,切实把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抓好。

  五、因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费用已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收取,因此这次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不再收取验证费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3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