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4]13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27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根据苏地税函[2004]45号文件精神,严格货运业资格认定的要求,现对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04]132号        2004-05-27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一)-1-(5)”条款废止。


各分局(局)、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根据苏地税函[2004]45号文件精神,严格货运业资格认定的要求,现对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认定标准,严把货物运输业管理第一道关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三个办法、一个方案”、明传电报的要求以及省局有关文件的精神,依照市局规定的工作流程和以下要求,做好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

  (一)认定标准

  1、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

  新办单位需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这里的“新办单位”还包括因扩大经营范围而新增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自有房产和承租期在一年以上的房屋。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条款废止]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这里的“自备交通工具”包括自有、承租的交通工具以及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的交通工具。

  (6)帐薄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以下纳税人均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不同时具备前款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3)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3、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

  (1)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2)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3)具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能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合同。

  (4)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还应提供出包人、出租人或被挂靠税务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

  (二)认定要求

  对所有新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见附件)规定的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必须对纳税人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必须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企业的运营车辆、运营能力、企业规模、财务帐册、人员数量、办公条件等情况进行核实,从严把握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条件。

  (三)管理要求

  1、各单位要对已办理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资格:

  (1)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或经税务机关有伪造申请认定资料而骗取认定资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2)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自开票信息(包括软盘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自开票纳税人;

  (3)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为他人代开或虚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4)有偷税、抗税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5)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6)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行为的代开票纳税人。

  2、对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中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取消资格手续,向纳税人下发《取消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及时收回纳税人认定证书,对自开票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包括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进行审核,对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进行检查,对空白发票审核无误后剪角作废,统一归还自开票纳税人,并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缴的发票信息应及时录入计算机;及时通知发票岗暂停向其供应货物运输发票或通知辖区内所有代开票点暂停向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及时将取消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市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备案;管理办公室将在全市范围内公告有关信息。

  3、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4、各单位要对辖区内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进行认真清理,特别是对实际有从事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但至今未办理认定申请手续的纳税人重点核查,限其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二、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预警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抓好长效管理,市局决定自即日起建立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税收管理预警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跟踪管理,事前摸清运营车辆和运营能力,按设置的“警戒线”标准供票;事中强化纳税申报审核和发票使用、营运收入、营运能力对比分析;事后通过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做好规范管理;对经查实出现前文所列违规情况的纳税人,坚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资格;同时对已经进行认定并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申请开具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其用票来源。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票点的管理,严把代开票关

  代开票点是税务机关执行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管理代开票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服务的窗口,因此,代开票点政策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与影响,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以下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代开票点的管理。

  (一)各代开票点应对纳税人申请代开票的有关资料(包括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合同、办理代开票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和比对,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允许代开票;对符合申请开票条件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完整,不得虚开发票。

  1、提供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经核实为伪造的申请资料;

  2、没有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或已被取消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3、当月开票金额超出税务机关为其确定的“警戒线”标准的30%,且无税务机关出具查无问题可恢复供票证明的;

  4、非本辖区内代开票纳税人。为规范管理,市局即日起取消代开票纳税人可在全市所有代开票点开票的规定,因此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设的代开票点申请开具发票,原则上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开票点必须固定,不允许跨区域、跨点开票。

  (二)代开票点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要按照市局规定的税种和税率足额征收代开票纳税人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免征税款必须提供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减免税批复,不得擅自不征或少征税款,也不得征收非本辖区内代开票纳税人税款。

  (三)各开票点应为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服务,免费为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税收宣传资料及有关报表。

  (四)各开票点应建立代开票纳税人户管资料,做好纳税人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并将开票信息按月传递至综合业务科,作为纳税评估案源信息;对超过开票“警戒线”30%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当天将开票资料传递至综合业务科。

  (五)各单位应设立专人(必须是税务干部)负责对辖区内代开票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解决代开票点工作的问题,每月至少对代开票点工作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管理办公室。

  (六)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近期内对辖区内所有代开票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加大管理力度

  (一)发票领、购、销管理

  1、自开票纳税人领购《江苏省南京市货物运输发票》时,税务机关严格发票验旧售新制度。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进行逐份验旧,并将有关信息登记三期验旧模块,如发现纳税人发票有违章违法行为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领购发票的数量必须严格控制,原则上按照一个月的发票使用量供给。用票单位领购发票时必须携带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当场在申请领购的所有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方可领回。

  (二)发票稽核管理

  各单位每月报缴期结束后,应对本区管理的自开票纳税人进行数据比对,要求对每户上月的发票开具金额、发票开票数量、申报税款数据与其实际营运能力(“警戒线”标准)进行测算比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核查或移送稽查部门。

  五、建立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责任意识

  货物运输业管理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重大举措,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决定建立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税收一处负责纳税人认定工作、征管处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税政处室负责政策解释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软件开发和发票信息汇总及传输工作,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总责,分管税政的副局长作为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职能科所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因此各单位负责人应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明确货物运输业管理工作分工职责,重点抓好责任的落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创新服务措施与服务手段,强化货物运输业纳税服务;

  二是严格执行总局、省局文件要求和市局相关规定,全面、认真地开展货物运输管理情况的自查工作。

  三是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并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特别是管理所片管员要真正承担起其分管的所有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要严格考核、严格纪律,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四是进一步加强广大税务干部业务技能的培训,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做好政策服务与宣传工作,也要加强代开票点的政策培训,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五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应急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协调与处理。

  附件: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5月27日

  附件: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人认定工作流程

  第一条 属地方分局综合科受理岗(以下简称受理岗)收到纳税人自开票或代开票认定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给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证;对符合规定的,将受理信息输入计算机,打印出《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将受理流水号标注在受理的有关资料上。受理岗应在当日内将受理资料分所传递给相应管理所(含个体管理所,下同)综合岗。

  第二条 管理所综合岗在报经管理所所长岗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将受理资料分别是传递管理所管理岗。

  第三条 管理所管理岗在收到调查任务的2工作日内实施并完成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连同调查资料一并上报管理所所长岗。

  第四条 管理所所长岗当日对调查报告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将申请资料报属地分局政策法规科政策业务岗(以下简称政策岗)。

  第五条 政策岗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申请的审核,在申请资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政策法规科科长岗。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科长岗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呈属地分局分管局长。

  第七条 属地分局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税申请的审批,并将资料返还给政策法规科科长岗。

  第八条 属地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岗当日将审批的申请资料分别返还给政策岗。

  第九条 政策岗在1个工作日内同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单位,打印认定证书;对不同意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单位,打印不予批准通知书。政策岗在当日将认定证书不予批准通知书交受理岗。政策法规科将对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资料分户按纳税人申请资料、管理所调查报告、分局审批处理单装订成册,并按照档案化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受理岗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批复交申请人。受理岗在申请人领取批复后应及时核销《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建立签收手续备查。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部门在税收检查过程中或管理分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总局和省局规定自开票或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由稽查人员或评估人员出具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建议书,经所长同意后,报属地分局政策法规科。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按照本流程第五条至第七条经政策法规科经办人初审、科长复审,报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后,由政策法规科和综合管理科以分局名义印制并下发《取消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通知书》给纳税人所在的管理所,综合管理科应在当日通知发票岗暂停向其供应货物运输发票或通知辖区内所有代开票点暂停向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第十三条 管理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分局下发《取消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送达给纳税人,同时收回纳税人认定证书,对自开票纳税人还应在其税务登记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缴其货物运输发票。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取消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市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在全市范围内公告有关信息,所有代开票点一律不得再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政策岗要按照市局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户装订。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