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4]2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2
摘要:另外,根据总局有关通知精神,2004年10月份失控发票数据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同时进行采集和传输,10月份以后失控发票数据仅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采集和传输。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部分废止]

粤国税发[2004]215号         2004-11-02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外,根据总局有关通知精神,2004年10月份失控发票数据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同时进行采集和传输,10月份以后失控发票数据仅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采集和传输。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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