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5]22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2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不按规定保管而丢失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且半年内一律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220号             1995-06-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不按规定保管而丢失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且半年内一律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附件:国税发[1995]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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