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15
摘要:地方税收的缴纳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地方规费的缴纳凭证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采取电子划缴方式缴纳地方税费款项,可由银行结算凭据代替缴纳凭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12-15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自2015年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款项,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

  (一)地方税收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

  (二)地方规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第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向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定制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产品简称“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第六条 地方税收的缴纳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地方规费的缴纳凭证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采取电子划缴方式缴纳地方税费款项,可由银行结算凭据代替缴纳凭证。

  第二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税务申报内容及适用条件

  第七条 税务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和纳费申报,报送应纳税费款项的纸质书面报告或数据电文报告,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税务申报分为一般申报、代扣代缴报告和委托代征报告。

  税务申报还包括延期申报、补缴、提退申报、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等特殊业务。

  第九条 一般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纳税费义务时填写相应申报表,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税务申报,具体包括综合申报表申报和附表申报两部分。

  纳税人提出减免、延期等涉税申请未获批准前,必须进行综合申报表申报。

  附表申报是综合申报表申报的补充和详细反映,每张附表对应综合申报表的申报数据。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已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完成登记的基本信息,即行办理代扣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首次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前,应当登记代扣代缴税费种类和品目等。

  第十一条 代扣代缴报告,由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它有关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人与地税机关签署委托代征协议,确认委托代征税费种类,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完成委托代征登记的基本信息登记。

  委托代征人按照地税机关委托代征协议要求,以地税机关名义征收税费款项,应如实填写委托代征报告,按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节 税务申报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税务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在发生应纳税费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和委托代征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申报的具体形式。

  第十四条 税务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税务申报方式须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批准,一经确定,一个税收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特殊调整须重新发起申报方式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

  第十七条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通过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电子数据交换载体、网络传输和电子身份认证等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

  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是指通过“办税通”、网站报税系统和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它载体等申报方式。

  第十八条 简易申报是通过以缴纳税费款项凭证代替税务申报的方式。简易申报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要有两种实现途径:

  (一)纳税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费款项金额按期缴纳,以缴纳凭证代替税务申报。

  (二)对月度缴纳税费金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按季度、半年或年实行合并征期,以缴纳凭证代替税务申报。

  第十九条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使用统一的税务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机构办理交寄,并以邮寄收据作为申报回证,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邮寄申报方式适用于实行查实征收,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纳税人。

  第二十条 延期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因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税务申报,经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延期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补缴申报适用于纳税人已经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后,发现漏申报征收项目或者少申报税费款项,填制综合申报表及附表进行补充税务申报。

  第二十二条 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业务,是指纳税人与主管地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个人在银行申报缴纳或银行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税费款项征收信息,自动从缴纳专户中扣缴税费款项,完成税务申报。

  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业务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人和使用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节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采用数据电文申报不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纸质资料:

  (一)综合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四)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五)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六)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七)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八)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九)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一)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采用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已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的报表及资料可不提供纸质资料。

  第四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日常申报岗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县区局)计划征收科或征收科(以下简称计征科)及其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日常申报岗,负责受理日常纳税申报,审核、录入申报资料,对录入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正,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申报方式审批

  (一)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负责系统申报方式设置。

  (二)税收管理员岗

  1、负责发放相关税务文书或表格并辅导填写。

  2、负责受理申报方式申请资料,填写初审意见。

  3、负责文书送达和签收。

  (三)登记受理岗

  1、负责发放相关税务文书或表格并辅导填写。

  2、负责受理申报方式申请资料,录入系统,填写审核意见。

  (四)登记审核岗负责申报方式审批。

  (五)文书销号岗负责文书打印和销号。

  第二十六条 延期申报审批

  (一)计征科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收事项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初审。

  (二)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负责根据初审意见,签署审核意见。

  (三)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科长岗(以下简称综合一科科长岗)

  负责根据转来的资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四)县区局局长岗(以下简称局长岗)

  负责终审审批。

  (五)文书销号岗负责文书打印和销号。

  (六)税收管理员岗负责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反馈信息,文书送达和签收。

  第五节 税务申报方式认定流程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登记审核岗进行纳税事项确认环节,系统自动默认纳税人为直接申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申报方式流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填写申报申请核准表,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二)签收相关审批文书。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流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在税务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二)签收相关审批文书。

  第三十条 地税机关认定申报方式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岗审核申报方式申请资料,填写初审意见。

  (二)登记受理岗受理申报方式申请资料,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填写审核意见,转登记审核岗审批。

  (二)登记审核岗,签署审批意见。审批通过,转文书销号岗。资料不全或不同意的,退登记受理岗。

  (三)文书销号岗文书打印和销号。

  (四)税收管理员岗文书送达和签收。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延期申报审批流程

  (一)计征科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收事项受理岗受理延期申报申请,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审核,纸质资料一并转送。

  (二)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转综合一科科长岗复核,纸质资料一并转送。资料不全或不同意初审意见,退回税收事项受理岗位补正。需要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应发起核查任务,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反馈信息后,继续审核操作。

  (三)综合一科科长岗根据转来资料和审核意见,签署复核意见。审核同意,转局长岗复核,一并转送纸质资料。不同意,退上一岗位补正。

  (四)局长岗,签署终审审批意见。审批同意,将任务发送文书销号岗。审批不同意,退上一岗位补正。

  (五)文书销号岗文书打印和销号。

  (六)税收管理员岗文书送达和签收。

  第三章 税务征收

  第一节 征收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三十二条 税务征收方式是地税机关根据各项税费种类、纳税人具体条件,确定具体纳税人税费款项的管理方法和形式。

  第三十三条 税务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实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第三十四条 查实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等税务征收方式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批准,一经确定,一个税收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特殊调整须重新发起审批流程。

  第三十五条 查实征收,由纳税人自行根据账簿、表单和凭证所反映的经营情况确定计算依据,依照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税费款项。

  查实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的纳税人。

  第三十六条 查实征收方式具体实现形式有办税服务厅办理、通过“办税通”办理和通过网站报税系统办理等。

  第三十七条 查定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工具和耗用物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查实核定生产经营数量和经营额以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账簿凭证不健全,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但能够监控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工具和耗用物料等的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 查验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纳税人生产经营数量,按市场一般标准计算以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查验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纳税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由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典型调查,在一定经营地点、时期和范围内,按期核定经营数量、营业额和所得额,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生产经营规模小,不建账或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实征收,不能准确确定计算依据的纳税人。

  第四十条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或收取款项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费款项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代征,由地税机关与委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向委托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人按委托代征协议代为地税机关征收税费款项。委托代征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特殊征收包括地税机关的临时征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集中征收和房地产交易场所征收等。

  第四十三条 其他征收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通过地税机关认定的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划缴税费款项、地税机关定期巡回征收等。

  第四十四条 地税机关临时征收,是指纳税人无户籍或临时发生缴纳税费款项义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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