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9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5
摘要:在12月31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注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其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同时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专票)”的票种信息(具体操作见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91号                  2008-12-25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调整期间的过渡工作,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12月3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户通知并收齐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防伪税控IC卡,以及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对企业的防伪税控IC卡办理退票处理,对上交尚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剪角作废处理(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在12月31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注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其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同时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专票)”的票种信息(具体操作见附件)。

  三、对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并做好增值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为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发票的监管,防止其不按规定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市局要求,从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对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再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专票)”,如确实需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限量发售。

  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过渡期抵扣的问题,待总局下文明确后办理。

  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文件规定及时对管辖区内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

  八、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办理。

  附件:(略)

  1.废旧物资企业名单位

  2.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操作说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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