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19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管理的补充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18
摘要:如企业发行或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岗位交接必须填制工作交接单,在信息中心主任或税政科长监督下做好岗位人员工作交接,新上岗人员应立即修改和建立新的操作员及密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管理的补充意见

渝国税函[2003]194号             2003-4-18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的管理,切实落实岗位设置及职责,按照总局金税工程岗位设置和职责的有关规定及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发票发售子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补充意见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对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只能设置一个企业发行点(万州区除外)。各区(市)县局设置或因特殊情况需增设企业发行子系统,以及对企业发行子系统进行变更发行或撤除企业发行子系统,应填制《防伪税控税务端应用系统审批表》上报市局信息中心审核批准,并抄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由各区(市)县局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管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建立防伪税控企业发票发售点的数量和位置,应本着方便纳税人和两卡、专用发票保管安全第一的原则。设置发票发售点的数量、位置及因实际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发票发售点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税务端应用系统审批表》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审核批准,并抄送市局信息中心。发票发售子系统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管理。

  三、发行、发售子系统必须做好安全管理。企业发行点应设在各区(市)县局建筑群体独立房间内,发票发售点应设置在国税局内、征收大厅或税务所。安装发行、发售于系统的房间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发行、发售子系统授权IC卡未使用时应存放在保险柜内。

  四、各单位要按照金税工程岗位职责分别设置企业发行岗位和发票发售岗位。企业发行岗位和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分别在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建立操作员及密码并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密。如企业发行或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岗位交接必须填制工作交接单,在信息中心主任或税政科长监督下做好岗位人员工作交接,新上岗人员应立即修改和建立新的操作员及密码。

  五、严格审核发行防伪税控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和购票量。对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税发[2001]13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1]29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量发售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1]145号)的规定执行。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授权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月用票量不得超过50份,每次购买不超过25份。个别纳税人由于业务量大,需发行授权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和使用专用发票超过50份的,必须由纳税人申请,管理人员到户进行审查,并书面报经区(市)县局长审批后,方可发行授权10万元以上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加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发售量。

  附件:

  1.防伪税控税务端应用系统审批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略)

  2.防伪税控税务端应用系统审批表(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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