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2]7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21
摘要:经电话主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2]72号       2002-03-2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以下科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电话主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一点中的有关凭证复印件,纳税人应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装订成册,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