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8]38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26
摘要: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不得减税、免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386号        1998-08-26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不得减税、免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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