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7]24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12
摘要: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条件确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严禁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7]241号             2007-11-1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是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是组织税收收入和落实各项所得税政策的重要时期。在2008年开始实行新税法的形势下,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新旧税法衔接时的跨年度事项税务处理也将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促、指导,做到领导得力,部署及时,工作细致、职责到位,确保顺利完成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及申报表的使用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进行汇算清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下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年度申报的催报工作,除《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申报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看,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仍存在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对报表填报要求不熟悉造成申报数据填报错误的情况,因此,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地税部门在纳税辅导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应用工作,特别对纳税人因2008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而存在政策适用的疑问,要及时做出解答,以免出现申报错误的情况。

  (二)继续推广电子申报方式(包括盘报和网报方式)。2007年度仍使用2006年度汇算清缴电子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电子申报方式纳税进行逻辑验审的辅导,提高申报质量。

  (三)针对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出现填报负数的异常情况;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8行“减:免税所得”填报数大于主表第16行减第17行之差,造成免税所得数据异常;

  3.纳税人申报数据全部填零的情况,要进行跟踪,属于申报错误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后重新申报;

  4.税款所属年度填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否则都属于填报错误,应进行更正。

  三、切实做好汇缴期间各项审批事项

  纳税人发生的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已规定申请期限的事项外,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汇算清缴结束后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如无特殊原因,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进行汇算清缴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批复,以便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汇算清缴。严禁税务机关超越权限批复纳税人的申请。

  四、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条件确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严禁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认真审核其建账建制情况,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五、有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使用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由于“大集中”系统只能接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90号)确定的申报表格式,因此,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八、附表十有关由纳税人自行填报的行次时,如果上述附表给出的行数不够填报,纳税人可以将申报内容合并到该表同一性质的行次填报。

  (二)凡采取门前申报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8年5月15日前将其附表数据录入系统,并验审其逻辑关系,对逻辑关系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纠正。涉及年度申报应缴税款计算错误的,纳税人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并办理补(退)税。

  六、按要求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

  (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要在2008年6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已在大集中税收分析系统编制,各市地税局可自行查询打印。

  (三)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上报省局的报表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纸质件;

  2.粤地税发[2004]277号文要求编制上报的报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表);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339号));

  4.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86号));

  (四)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除按照《办法》及粤地税发[2006]5号文规定报送内容外,还必须反映以下内容:

  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情况说明,政策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2.2006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包括是否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的户数,偷漏税户数以及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3.包括非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措施及效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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