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17]20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27
摘要: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初次申请,核定其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单次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7]200号        2017-05-2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切实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依照省局2017年“强基础、建机制、促提升”总体工作要求,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省局现对发票领用部分办理流程进行梳理修订,制定了《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7日

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 [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初次申请,核定其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单次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2)税务登记有关证件(首次办理或发生变化时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超过25份;

  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单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50份,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100份。初次核定超出上述份数的,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执行。实行电子信息验旧供新,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可确认为“9999”或“99999”。

  (3)初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发放已核定票种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发票领用簿》。

  (5)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核定发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6)办税服务厅出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通知书,告知发票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以及认证、抄报税和金税盘(税控盘)发行等事宜。

  (7)本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的,自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允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应即时办理。

  (3)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直接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5)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应派员实地查验,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的经营能力,以此作为核定开票限额的参考依据,并将核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税大厅。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使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1年(经营未满1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下同)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未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30%;

  d.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使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未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

  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40%;

  d.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7)办税服务厅收到核定结果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8)纳税人接到通知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9)纳税人每半年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10)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对其增值税发票单次领用量进行调整。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基本规范]

  (1)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未收到有关系统或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分别按以下类别调整核定增值税发票最高次用量,即时办理。

  ①A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3倍内核定;

  ②B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2倍内核定;

  ③C级纳税人和未定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1.5倍内核定;

  ④D级纳税人调整核定次供应量,最高不超过25份。

  (3)发现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5)提示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的发行变更事宜。

  (6)本事项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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