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17]20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27
摘要: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初次申请,核定其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单次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对其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调整。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3)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纳税人,申请调整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5)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查验,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的经营能力,以此作为依职权调整纳税人开票限额的主要依据。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使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1年(经营未满1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下同)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30%;

  d.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使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与登记

  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40%;

  d. 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

  (6)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纳税人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应通过系统或书面向办税服务厅推送调整结果。

  (7)办税服务厅收到调整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调整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变更发行税控专用设备。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8)纳税人接到通知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发行事宜。

  (9)纳税人每半年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次数不超过1次。

  五、增值税发票领用

  [业务描述]

  已办理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核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实行电子信息验旧供新。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是否完成发票验旧。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的,不得领用。

  (3)非首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4)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扣除已验旧数量后的余额范围内发放增值税发票,将发票电子信息写入专用设备,打印《发票领用簿》。

  (5)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不予发放发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6)本事项即时办结。

  第二部分 [依职权事项]

  六、增值税发票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业务描述]

  对于已办理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核定纳税人,税务机关针对当期依申请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以及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风险疑点或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对其单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或者停供发票,并通过系统或书面推送风险提示信息给办税服务厅。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不超过25份,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受理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a)“一址多照”或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b)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

  (c)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

  (d)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

  (e)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a)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

  (b)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超过1年的;

  (c)连续90日以上开具发票最大金额均未达到最高开票限额十分之一的;

  (d)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

  (a)领用发票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

  (b)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超过1年的;

  (c)纳税人连续90日以上未重新领用发票的。

  (d)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4)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发放发票,直至收缴其结存的发票,并注销税控系统发行信息,禁止其通过O2O申领发票:

  (a)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b)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c)不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d)列入非正常户的;

  (e)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5)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纳税人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或书面向办税服务厅推送调整结果。

  (6)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发票领用环节,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变更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等涉税文书并送达纳税人。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同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7)向办税服务厅推送风险提示信息的部门应定期了解增值税发票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执行情况。

  七、变更风险提示信息和恢复发票领用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法依规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后,纳税人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恢复向其发放发票。

  [基本规范]

  (1)风险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已经纠正并接受处理,或依照规定应当允许使用发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或书面推送变更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撤销风险提示信息。

  (2)办税服务厅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制作《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同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3)办税服务厅根据《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受理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申请,变更发行税控专用设备,恢复正常发票领用有关事项。

  (4)本事项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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