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监规[2020]12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7
摘要:为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在企业监管中的信用约束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市监规〔2020〕12号          2020-12-17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在企业监管中的信用约束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登记、谁管理”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级登记企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企业监督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发生迁移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二)坚持“谁发现、谁列入、谁移出”原则。发现企业符合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按照“谁发现、谁列入”的原则,履行列入手续。企业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履行移出手续。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核查工作。

  (三)坚持“一口受理,后台分办”原则。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即时移交列入科(处、股)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履行移出、异议处理程序。

  (四)坚持“鼓励创新、便民高效”原则。鼓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实施“不见面、网上办”,尽可能压缩企业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办理时限,对不需进行现场核实的,提倡当日办结。

  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

  (一)列入情形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1类: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第2类: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第3类: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4类: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列入时限

  1.符合第1类列入情形的,在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

  2.符合第2类列入情形的,自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

  3.符合第3、第4类列入情形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

  (三)列入程序

  1.符合第1类列入情形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名义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系统生成《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相关信息自动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并公示。

  2.符合第2、第3、第4类列入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1) 取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调查,固定证据。

  (2) 初审:经办人员在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填写初审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3)审核:审核人员对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作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系统生成《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相关信息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并公示。

  3.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送达企业。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需在责令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在综合业务系统履行列入手续。

  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

  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必须由企业主动申请,可以通过现场办理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一)移出条件

  1.因第1类情形被列入的,须逐年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2.因第2类情形被列入的,须主动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因第3类情形被列入的,须更正相关信息并公示。

  4.因第4类情形被列入的,须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申请材料

  1.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移出时限

  1.企业因第1、第2类列入情形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已履行法定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企业因第3、第4类列入情形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移出程序

  1.因第1类列入情形被列入,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企业补报应报送的年度报告后,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后,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交市场监管部门。

  (2)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指定受理人员审查企业补报的年度报告,对符合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履行受理程序并填写初审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不符合移出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经审核人员审核,符合移出条件的,作出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系统生成《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相关信息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并公示。需补充完善材料的,告知企业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2.因第2、第3、第4类列入情形被列入,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企业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后,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交市场监管部门。

  (2)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即时将相关材料转交列入科(处、股)。列入科(处、股)指定受理人员审查企业报送材料后,符合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履行受理程序并填写初审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核人员审核认定符合移出条件的,作出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系统生成《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相关信息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并公示。需补充完善材料的,企业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3.企业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提交的资料及相关内容,移出科(处、股)认为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

  四、异议处理

  (一)申请材料

  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异议处理程序

  1.申请。企业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通过现场办理或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即时转交原列入科(处、股)办理。原列入科(处、股)指定受理人员审查企业报送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的,受理人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履行核实程序,填写初审意见。

  3.审核。审核人员审核认定符合移出条件的,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并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将出具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送达申请企业。

  五、自行纠错及复议诉讼

  (一)主动纠错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做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履行变更或移出手续。

  (二)复议诉讼

  企业对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列入或移出决定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自收到复议决定或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决定,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履行相关手续。

  六、档案管理及监督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档案。

  (二)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由行政审批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参照执行。

  (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书,按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执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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