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交易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17
摘要: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9张表)。

直属税务分局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现将直属税务分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应报送关联交易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联交易申报
(一)关联申报适用对象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9张表)。
分局所辖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应当报送年度申报表的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及总机构和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广发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企业等)。
其中:法人企业及总机构填报全部的9张表;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仅填报“《关联关系表》(表一)”即可,其它表可报空表。

  (二)关联申报内容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都有很大的变动和扩充。《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9张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取代以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表A-13/表B-13。《报告表》要求纳税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披露是否已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表明转让定价合规性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应按《报告表》的填表说明进行填报。
1.《关联关系表》(表一):构成关联关系的八种情形(条例109条),国税发〔2009〕2号文第九条:股份控制、借贷资金控制、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特许经营控制、购买或销售控制、劳务活动控制、其他实质控制

  2.《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个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填表时同时要确认是否准备同期资料,是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3.《购销表》(表三)(材料购入、商品销售业务)
提供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以及占进口采购总额10%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

  4.《劳务表》(表四)(劳务的接受和提供业务)
填报提供境外劳务收入(支出)占劳务收入(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5.《无形资产表》(表五)
填报受让(出让)无形资产的交易情况。

  6.《固定资产表》(表六)
填报固定资产的受让(出让)情况。

  7.融通资金表》(表七)
填报计算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企业从境内外关联方的定期融资情况,及其其他融入资金情况。本表的利息支出金额与企业境外支付情况对比,确认预提所得税的的扣缴情况。

  8.《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填报信息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被投资国是否属于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被投资外国企业的年度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股息分配情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股息分配、股权转让等所得

  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主要反映企业年度内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情况,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各所得项目向境外支付金额、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扣缴所得税的金额,对非居民税收管理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源。

  二、同期资料管理
(一)同期资料管理适用对象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经统计,分局共有8户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具体名单见分局短信通知。
(二)同期资料的内容及报送时间
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而所谓同期,正是指关联交易的发生和交易资料准备的同期。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五个部分。企业需要通过五个部分内容的资料准备,最终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作出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根据《办法》规定,同期资料应该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之日起20日内提交。对于2008年度的同期资料,《办法》规定企业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因此2009年的同期资料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

  (五)其他要求?
A.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办法》第十七条)
B.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办法》第十八条)
C.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办法》第十九条)
D.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办法》第二十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交易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的通知

直属税务分局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现将直属税务分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应报送关联交易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联交易申报

  (一)关联申报适用对象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9张表)。

  分局所辖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应当报送年度申报表的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及总机构和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广发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企业等)。

  其中:法人企业及总机构填报全部的9张表;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仅填报“《关联关系表》(表一)”即可,其它表可报空表。

  (二)关联申报内容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都有很大的变动和扩充。《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9张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取代以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表A-13/表B-13。《报告表》要求纳税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披露是否已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表明转让定价合规性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应按《报告表》的填表说明进行填报。

  1.《关联关系表》(表一):构成关联关系的八种情形(条例109条),国税发〔2009〕2号文第九条:股份控制、借贷资金控制、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特许经营控制、购买或销售控制、劳务活动控制、其他实质控制

  2.《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个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填表时同时要确认是否准备同期资料,是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3.《购销表》(表三)(材料购入、商品销售业务)

  提供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以及占进口采购总额10%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

  4.《劳务表》(表四)(劳务的接受和提供业务)

  填报提供境外劳务收入(支出)占劳务收入(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5.《无形资产表》(表五)

  填报受让(出让)无形资产的交易情况。

  6.《固定资产表》(表六)

  填报固定资产的受让(出让)情况。

  7.融通资金表》(表七)

  填报计算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企业从境内外关联方的定期融资情况,及其其他融入资金情况。本表的利息支出金额与企业境外支付情况对比,确认预提所得税的的扣缴情况。

  8.《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填报信息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被投资国是否属于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被投资外国企业的年度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股息分配情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股息分配、股权转让等所得

  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主要反映企业年度内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情况,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各所得项目向境外支付金额、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扣缴所得税的金额,对非居民税收管理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源。

  二、同期资料管理

  (一)同期资料管理适用对象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经统计,分局共有8户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具体名单见分局短信通知。

  (二)同期资料的内容及报送时间

  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而所谓同期,正是指关联交易的发生和交易资料准备的同期。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五个部分。企业需要通过五个部分内容的资料准备,最终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作出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根据《办法》规定,同期资料应该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之日起20日内提交。对于2008年度的同期资料,《办法》规定企业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因此2009年的同期资料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

  (五)其他要求?

  A.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办法》第十七条)

  B.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办法》第十八条)

  C.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办法》第十九条)

  D.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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