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14]1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04
摘要: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即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列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或者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14]118号        2014-06-04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公平、公正行使,市局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改为“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

  三、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即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列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或者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及《执行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五、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三条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七)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5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八)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除《执行标准》第二条。

  七、将《执行标准》第十四条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900元罚款;

  (七)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删除《执行标准》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七条,发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另行修订。在发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出台之前,对各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2014年税收执法督查范围。各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改稿)(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