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3]21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分离体制改革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12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划分的征管范围,该管的一定要管起来,防止出现漏征漏管企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分离体制改革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217号       2003-5-12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离体制改革以来,各级国税机关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使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得以顺利推进。但最近各地反映在征管范围划分上,存在着解释混乱、争抢户数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削弱了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性。为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划分的征管范围,该管的一定要管起来,防止出现漏征漏管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除原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合并、分立、事业单位改制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外,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均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于合并、分立的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执行。有关工商登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解释见附件)。

  三、2001年12月31日前由国税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由于合并、分立和改组改制新成立的企业,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2年1月1日起,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体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规定,属于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对现有企业投资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不论投资企业性质和股份大小,都属于新办企业,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附件:

内资企业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工商登记证书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企业。

  (二)《营业执照》。发给分公司等非法人单位。

  二、工商登记类型

  (一)设立登记(开业登记)。下列情形也办理设立登记:

  1.新设合并组成公司的。

  2.国有企业投资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

  3.因分立而新设立公司的。

  4.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企业。

  (二)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进行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下列情形也进行变更登记:

  1.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和企业法人。

  2.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独家发起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组成公司。

  4.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组成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

  7.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保留原企业集团的。

  (三)注销登记(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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