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服[2015]29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14
摘要:房屋交易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法、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价服[2015]291号        2015-08-14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下同)收费优惠政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和国家有关房屋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317号)执行情况,现就我省房屋(含住房和非住房,下同)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闽政[2015]31号文件规定,“房屋交易手续费”更名为“房屋交易服务费”,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但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服务费。

  三、除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外,其他拆迁安置房转让服务费仍按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服务费。

  四、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房屋交易的,房屋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且最高收费金额不超过3万元。小微企业住房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凡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拨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免收房屋交易服务费。

  六、住房租赁免收住房租赁服务费;非住房租赁服务费以每份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为一宗一次性向出租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仍按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房屋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服务费。

  七、房屋交易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法、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交易服务费的监管。房屋交易机构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九、以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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