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规字[2022]1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21
摘要:其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屋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签备案、市场监测、违法违规的查处、投诉行为的调解等工作。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建规字〔2022〕1号          2022-01-21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行为,现将《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行为,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屋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签备案、市场监测、违法违规的查处、投诉行为的调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市存量房屋交易应当通过青岛市房屋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签订存量房屋交易合同。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已备案的交易服务平台用户,用户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原办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第九条 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交易双方自行成交的,双方当事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第十条 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应校验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交易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信息;

  (二)房屋信息,房屋基本属性、用途属性等;

  (三)交易信息,交易价格、金额、付款方式等;

  (四)签章信息,交易当事人的电子签章或纸质合同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五)其他信息,房屋抵押信息(抵押权人信息、抵押金额等)、居住权信息、是否选择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等;当事人选择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校验无误后,即时完成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向当事人提供交易合同密码。交易服务平台的房源发布系统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签约”。交易当事人可凭合同密码打印或查询已签约合同。

  第十一条 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前,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解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共同申请办理。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可到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单方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应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租借平台用户账号供他人使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发布、泄露、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

  (三)隐瞒经纪事实进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四)未经买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进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或变更;

  (五)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擅自撤销合同网签记录;

  (六)代收代管交易资金;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存量房屋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存量房屋交易秩序,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我局起草并发布了《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房地产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大规模建设,形成了大量的存量住房资源,人口结构转变、住房需求饱和及城镇化趋缓推动了存量地产的进程,我市主城区房地产市场也已迈入存量时代。盘活房地产存量资产,促进这一部分资源更好的利用和配置,成为实现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而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作为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落实调控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尤为重要。

  二、制定依据

  制定过程中,我局认真学习和研究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并参考借鉴上海、合肥、广州、杭州、南京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5条。

  第一部分:共3条(第1-3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明确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

  第二部分:共4条(第4-7条):明确备案方式,对备案主体入网提出要求,明确备案主体信息公示渠道,提出若机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

  第三部分:共4条(第8-11条):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源委托、房源信息核验、签订经纪合同、房源发布等行为。明确网签备案方式、备案确认内容、备案变更注销方式等。

  第四部分:共3条(第12-14条):提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明确平台用户要求、机构及买卖当事人违规的处理方式。

  第五部分:共1条(第15条):明确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亮点特色

  《办法》以网签备案为核心,以主体入网为抓手,达到主体全纳入、网签全覆盖。通过细化网签备案的主体、范围、方式、内容等,将进一步夯实房屋全生命周期系统数据基础;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一体化,将简化备案、变更、撤销的条件和流程,弘扬契约精神,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通过核验交易主体及房源信息,进一步保障了交易房源的真实性、可靠性;通过交易过程信息化,大大缩短了买卖双方交易时间,将加快交易办理进度;通过实现信息透明公开,规避经纪公司利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吃差价的现象,避免了“一房多卖”,交易当事人的权益将会更有保证;通过加强政务协同、信息共享,将提高数据使用效能,为全社会营造安全、公平、高效、便民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环境。

  五、预期效果

  《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我市将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存量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办法》的出台也必将在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行为、破解存量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保障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本《办法》经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其后将《通知》报送市司法局,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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