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2006]14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银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1
摘要:各市地局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和新闻媒体对税银系统的推行开展广泛宣传,积极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和纳税人的理解。推行工作中,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辅导工作,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造成征纳关系紧张,确保推行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银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6〕146号             2006-08-11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省局组织开发了基于综合征管软件(2.0 版)的税银(库)完税系统(以下简称“税银系统”),经过试点运行,已经取得成功,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推行税银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银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黑国税函〔2006〕98号),做好推行和系统维护工作。各市地局要加强与联网银行(或邮政储蓄)和国库的工作联系,保持信息沟通,征管、信息中心、计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整体推进。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行工作计划,稳步推行。要按照纳税人和银行网点(或邮政储蓄)分布情况,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资源。

  三、广泛宣传,加强辅导。各市地局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和新闻媒体对税银系统的推行开展广泛宣传,积极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和纳税人的理解。推行工作中,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辅导工作,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造成征纳关系紧张,确保推行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与联网银行(或邮政储蓄)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版税收执法文书执行(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先期试点的单位没有与代征银行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要进行补签。然后与联网银行(或邮政储蓄)、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明确三方责任。协议样本参照《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范本)》(附件二),各地可根据此《范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五、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银系统业务流程》(附件一)的要求规范业务操作,加强相关业务岗位的衔接。征收管理岗要做好《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银行设置》的录入工作;申报征收岗要做好银税协议维护,认真核实纳税人基本信息,严格核对纳税人开户信息,保证税银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基本信息完全一致;会计统计岗要做好与银行的帐务核对,按日进行对账,确保帐务准确无误;税源管理岗要做好征期内的催报工作,督促纳税人足额存款;各级系统管理员要做好税银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推行工作中,在申报缴税方式和缴税银行的选择上,要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国税机关不得违背纳税人意愿强迫纳税人采用某种申报缴税方式,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缴税银行(或邮政储蓄),要保证各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在平等条件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依法计提代征手续费。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计提和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严格管理完税凭证。税银联网的银行网点使用的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由各市地银行(或邮政)到各市地国税局统一领取,其他完税凭证由各市地银行到各有关县区国税局领取。各市地国税局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银联网缴税后使用缴款书和完税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06]228号)的规定加强对税收完税凭证的管理,并监督联网银行加强对税收完税凭证领、用、存管理。各市地银行按季度向领取税收完税凭证的国税机关报送使用情况。

  附件:

  1.税银系统业务流程

  2.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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