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7]4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9-29
摘要:各分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税局的要求对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或销毁,于1998年1月5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销毁的情况报送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上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472号          1997-9-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做好广泛宣传工作,将关于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情况告知纳税人。市局决定统一印刷“通告”,各分局于10月20日到市局发票处领取。

  二、请将市局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查停止使用情况申报表》(见附表)发至每个用票单位和个人如实填报,于1997年12月31日前收回,并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分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税局的要求对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或销毁,于1998年1月5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销毁的情况报送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国税函发[1997]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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