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1]41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19
摘要:同意各地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证每人最高250元(不含省外事办收取的代办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依据路途远近、自办证和代办证等不同情况核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函[2001]41号             2001-02-19

省外事办,各市物价局:

  省外事办《关于建议制定各市护照签证代办费等标准的函》(粤外函[2000]0406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地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证每人最高250元(不含省外事办收取的代办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依据路途远近、自办证和代办证等不同情况核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