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唐国税函[2001]第177号 2001-9-3 各县(市)区、农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1]27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河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测站已开始进行2001年度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及浓缩饲料的检测工作,请各单位通知所属企业,尽快自行完成免税饲料的检测工作。 2、县级国税部门要对免税饲料产品的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抽取样品予以签封。 3、各单位务必于2001年10月15日前,完成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初审工作,同时,将有关审批资料上报市局。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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