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地税[2010]34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3-08
摘要:根据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对《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逾期应收款项确定为单笔余额市内小于2000元,省内小于5000元,省外小于10000元的逾期应收款项。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芜地税[2010]34号          2010-03-08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促进全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市局研究制定了《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市区各管理分局根据《规程》的管理程序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各县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规程》中一些具体工作流程做必要的补充,并报市局备案。

二、各单位需要认真组织全体地税干部学习和掌握《规程》,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尽快使每位地税干部掌握《规程》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同时各单位还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严格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三、根据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对《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逾期应收款项确定为单笔余额市内小于2000元,省内小于5000元,省外小于10000元的逾期应收款项。

四、为了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对企业2009年度发生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申请期限可延长至2010年3月底。

五、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6〕9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附件下载

1.皖地税[2009]88号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

3.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事项报告表

4.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5.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受理回执

6.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

7.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补正资料告知书

8.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清单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规范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除明确规定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均须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市区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所属地税主管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数额在限额以上的须报市局审批。县属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所属县局审批,报市局备案,数额在限额以上的须报市局审批。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程序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分为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审批以及汇总上报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申请阶段

1.企业在盘点资产损失,清理资产时,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填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报告表》)。对市区企业所报送的《报告表》,管理科(所)应于接收次日向综合科传递,综合科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资产损失报告项目的审批权限,向有权审批部门报送《报告表》。有权审批部门在接受传递的《报告表》后,会同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做好损失资产的现场核实工作。各县局参照确定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流程。

2.企业实际发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原则上采取统一受理、分级审批、即报即批的管理办法。市区企业纳税人直接向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各县局根据确定的工作流程确定资产损失的申请受理机关。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受理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地税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但延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纳税人申报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资产损失时,除需按照《办法》的规定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会计处理凭证外(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二《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申请表》)。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受理阶段

1.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具体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受理。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表》和相关应附报的证明、资料时,应当场进行初审。

2.对申请报告内容填写完整、规范、资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填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受理回执》(见附件五,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和《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见附件六,以下简称《审批表》)的受理意见,连同《申请表》及受理的资料次日传综合科签收。

3.对经审核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制作《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七),通知纳税人在补齐后重新申请。

(三)审核审批阶段

1.市区分局综合科于接收受理资料当日报单位负责人,对属于市区各管理分局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审查,调查人员根据现场审查情况提交核实报告,并在《审批表》上注明审查意见。经分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或不予审批的意见。各县局根据确定的资产损失工作流程确定审核审批的方式和方法。

2.对属于市地税局审核权限的资产损失项目,县、区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市局,由市局组织调查人员会同县、区级地税机关进行实地审查,对经研究决定审批或不予审批的项目,由市局将《审批表》交县、区级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

3.资产损失的审批须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汇总上报阶段

1.各县局、市区主管税务分局对已完成审批决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应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审批表》送达给纳税人,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及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分户录入相关内容,按照“一户式”要求对资料进行存档。

2.各县局、市区主管税务分局已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局上报《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清单》(见附件八)。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监督管理,对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对专业机构认定结果的监督。主管地税机关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并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将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予以通报。

(三)加强内部监督。一是把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核实关。对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审批权限坚持在资产清查阶段现场核实或及时上报,各征管单位应加强宣传,认真落实纳税人资产清查报告制度,确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真实性。二是把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

非因客观原因造成事后申报无据可查,导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无法落实,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规程》由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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