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22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06
摘要:物流劳务单位取得的“装卸搬运”收入,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地税发[2004]224号          2004-08-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劳务单位取得的“装卸搬运”收入,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二、[条款废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代开票收入作应税收入申报,其按3.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作为预缴税款处理。

  附件:国税发[200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