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1997]50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榨菜罐头等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8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未列明的榨菜罐头、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鲮鱼罐头等产品,凡按17%税率征税的,出口后可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榨菜罐头等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7]509号       1997-12-18


  你局《关于对出口榨菜罐头产品适用出口退税率问题的请示》(肇国税发[1997]81号)、《关于明确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产品退税率的请示》(肇国税发[1997]64号)、关于请求明确鲮鱼罐头产品退税率的请示》(肇国税发[1997]63号)悉。关于榨菜罐头、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鲮鱼罐头等产品的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榨菜罐头、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鲮鱼罐头等产品的生产流程符合罐头食品的生产工艺,属于罐头食品,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未列明的榨菜罐头、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鲮鱼罐头等产品,凡按17%税率征税的,出口后可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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