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行[2014]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0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当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旅程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经事先批准后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公费支付的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6项费用之外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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