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行[2014]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0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外办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的规定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相关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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