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199号 2001-7-16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按《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重府发[1997]15号)、《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渝府发[1998]43号)文件规定享受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优惠的“三资企业”,从2001年7月1日起恢复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192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