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9]12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20
摘要: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如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福利、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按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地函[1997]4号复函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127号          1999-04-20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地函[199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如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福利、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按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地函[1997]4号复函的规定执行。

  二、对由于“先征后返还”政策而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税收计会部门的《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上仍在“减免退税”栏内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