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5]1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24
摘要:《办法》第六条规定需在办税服务厅发布欠税公告的,由纳税人主管局在本局办税服务厅发布;需在新闻媒体发布欠税公告的,征管处汇总各主管局纳税人欠税信息后,由市局办公室在同一固定媒体以各主管局名义统一发布。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5]19号          2005-01-24


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并经2005年元月17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就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告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需在办税服务厅发布欠税公告的,由纳税人主管局在本局办税服务厅发布;需在新闻媒体发布欠税公告的,征管处汇总各主管局纳税人欠税信息后,由市局办公室在同一固定媒体以各主管局名义统一发布。

  二、公告时间。《办法》第四条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于每季度后次月底前公告;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于每半年后次月底前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欠税户,于确认后的次月底前公告。

  三、公告权限。《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由县、地(市)级税务机关公告的,一并由各区局发布。

  稽查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和进出税收管理处查处的纳税人欠税信息由纳税户的主管税务局发布。直属分局纳税户和各区局走逃、失踪的纳税户的欠税公告以市局名义发布。

  四、职责及业务流程。

  (一)职责分工。

  各主管局税收会计核算部门根据纳税人分户帐负责定期提供纳税人欠税信息清册(见附件3);管理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见附件4);办税服务科负责欠税公告文书制作(见附件6)。

  抵押权人、质权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信息的,以及第三人查询纳税人欠税信息的,由各区局(直属分局)的办税服务科负责提供相关欠税信息。

  (二)业务流程及期限要求。

  税收会计核算部门应在公告期的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提交欠税清册;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欠税信息、告知纳税人,并将核实、告知结果(见附件2)报送办税服务科。办税服务科制作本局欠税公告文书,报局长签发后,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发布。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欠税户和需由市局办公室以各主管局的名义统一发布的欠税信息(见附件5),各局应分别于每月后和各公告期次月的25日前报送到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要公告的欠税信息发送市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告知后,在公告发布前,已补缴税款并出示缴款凭证的,可核减相应的欠税余额再予以公告。

  (二)纳税人反馈的欠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核实的数额不一,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欠税数额的,以税务机关核实的数额为准;一时无法核实的,可暂不作为欠税公告,待查清后再公告。

  (三)企业所得税,以汇算后的欠税进行公告;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暂不公告。

  (四)关于2004年及以前年度欠税的处理。除《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不公告情形外,2004年及以前年度欠税纳税人,请各单位依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进行核实、确认、告知后,进行公告。

  (五)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欠税户的欠税的核实,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要对税务机关各种记录进行核对;可不进行告知。

  (六)公告内容出现错误的,各主管局应及时予以更正。造成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纳税人要求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六、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有关欠税公告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宣传,特别是存在欠税问题的企业,要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宣传。

  (二)各单位在公告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告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公告程序、形式、内容和时间等要求进行公告。

  (三)各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因公告数据失实造成纳税人信誉、经济损失或国家税款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相应过错责任。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报告表》;

  3.《纳税人欠税信息清册》;

  4.《纳税人欠税核实与告知书》;

  5.《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汇总报告表》;

  6.《欠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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