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7]9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09
摘要: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每年要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联合年审,对经年审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7]93号        2007-07-0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贯彻落实好此项优惠政策。

  二、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之间要明确分工,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各自的工作。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民政部门职责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和民政部的具体管理办法,接受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出的福利企业认定申请,并按权限进行资格审核认定。认定机关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进行认定;

  3.对福利企业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进行年审;

  4.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发证信息、验证信息等。接到税务机关发来需要确认的信息,在10日内给予回复确认。

  (二)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1.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比例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真伪进行认定;

  3.对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进行年审;

  4.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发证信息、验证信息等。接到税务机关发来需要确认的信息,在10日内给予回复确认。

  (三)税务机关的职责

  1.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即,向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2.负责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审批

  (1)国税机关:具体负责纳税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并及时将有关减免税审批信息转给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地税、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信息复核时间不含在内);

  (2)地税机关:具体负责纳税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并及时将有关减免税审批信息转给国税机关。减免税审批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信息复核时间不含在内);

  3.对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审;

  4.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

  5.政策的跟踪问效。

  三、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主动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和审验机制

  (一)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1.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和申请认定单位雇用的残疾人名单、证号等信息。

  2.审核反馈税务机关移送请求审核认定的残疾人证件真实性,以及是否一证多用等信息。

  (二)税务机关应提供的信息

  1.税务机关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审核证件真伪的,应将需审核的残疾人名单、证号制作成电子表格,送交民政(残疾军人证的认定)、残联(残疾人证的认定)部门审核认定。

  2.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过程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有误,应将有关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传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再确认。

  3.地税机关应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为其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明细记录信息。

  4.财政、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需了解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减免退税情况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纳税人减免退税信息。

  四、为加强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协调、指导,省政府已经建立了由省政府办公厅为召集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参加的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各市县税务机关要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主动与同级民政、残联、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联系沟通,争取由政府办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政策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定期沟通交换信息,协调多部门间的工作,理顺部门间工作职责,修改相关管理规定,发挥协调指导的作用。

  五、几点要求

  (一)各市县税务机关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各市县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残疾人个人了解税收政策内容,为贯彻落实好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市县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既要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又要切实防止出现新的偷骗税问题。

  (四)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每年要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联合年审,对经年审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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