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7]3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向电话用户收取预收款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22
摘要:根据你局重新调查核实的情况,你市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是预 收款,而不是长途电话费押金。对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 一次性收取的预收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省局粤地税函 [1996]105号文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向电话用户收取预收款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7]32号      1997-01-22


  你局《关于邮电部门向电话用户收取预存款问题调查情况的函》(潮地税函 [1996]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重新调查核实的情况,你市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是预 收款,而不是长途电话费押金。对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 一次性收取的预收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省局粤地税函 [1996]105号文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