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8]2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04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表包括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其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按照目前征管范围划分属于国税局负责的非居民企业,可暂不印制使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8]24号         2008-2-4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即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表包括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其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按照目前征管范围划分属于国税局负责的非居民企业,可暂不印制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地)局印制、发放,并组织好学习、培训和辅导等工作。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