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16
摘要:特定关系无偿赠与房屋。直系亲属关系以及赡养、抚养义务关系下无偿赠与房屋,提供证明特定关系的公证文书,或者能证明转让方和承受方上述特定关系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8-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关于农村居民购买住房问题已废止。
  3.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农村居民购买住房”废止。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房屋交易提供的涉税资料公告如下。

  一、个人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含复印件)

  (二)房屋转让合同

  (三)转让房屋房地产权证(含复印件)

  二、个人房屋交易申请相关税收减免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一)转让方减免营业税以及转让方或承受方减免个人所得税

  1. 转让五年以上住房。转让五年以上住房减免营业税提供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提供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2.婚姻关系转移房屋。夫妻之间转移房屋提供结婚证(含复印件);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提供离婚证(含复印件),以及相关财产分割协议。

  3.特定关系无偿赠与房屋。直系亲属关系以及赡养、抚养义务关系下无偿赠与房屋,提供证明特定关系的公证文书,或者能证明转让方和承受方上述特定关系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

  4.继承房屋。法定继承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者产权人死亡证明(含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二)承受方减免契税

  1.普通住房。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2.[条款废止]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提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者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3.拆迁还房。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承受还房(购房),提供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含复印件)。

  4. 婚姻关系转移房屋。夫妻之间转移房屋提供结婚证(含复印件);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提供离婚证(含复印件),以及相关财产分割协议。

  5. 法定继承房屋。法定继承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者产权人死亡证明(含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

  上述转让方、承受方提供资料相同的,只提供一套资料。本公告未列举事项,按相关税收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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