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5]第18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12
摘要:省局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的收入,应一律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纳入地方税务局发票的管理范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第185号        1995-09-12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的收入,应一律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纳入地方税务局发票的管理范围。

  附件:1995年8月4日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9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