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征免契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231号 2005-7-13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征免契税的请示》(广地税发[2005]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187号)“金融企业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暂不征收契税”的规定,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金融企业经法院判决收回的抵债资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或直接以抵债单位或个人名义变更给第三方资产承受单位,均不征收金融企业契税,只对第三方承接抵债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契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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