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 川高企认[2012]1号 2012-03-13 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更好地扶持和鼓励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强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就中介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程序 (一)从2012年度起,中介机构申请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包括复审和新认定)工作的,向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中介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由认定管理小组定期公布名单,资格有效期为一年(会计年度)。 二、申请时间 (一)申请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于2012年3月23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2012年以后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应于申请资格年度当年1月1日至1月31日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近年高企认定工作服务优秀,价格合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交纸质文档时附电子版); (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五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中介机构印章。 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1993年第13号)、职业准则情形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资格。 本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秦祖光 电话:86718876 省财政厅财税法规处苏 丹 电话:86650734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薛 萍 电话:86734308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钟成建 电话:85434202 交申请材料地址:成都市学道街39号 208室 省高企认定办(省科技厅高新处) 电 话: 028-86717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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