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4]19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21
摘要:为加强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废止]

深国税发[2004]193号        2004-10-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项“申请开票限额设定为千万元以上(含千万元):区(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市局流转税处文管岗→综合业务岗审批→处长岗终审→文书受理岗”内容废止。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按照总局的管理要求,市局制定了《深圳市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审批办法》,并在审批环节增加了实地核查内容,同时结合CTAIS(深圳优化版)上线运行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及时调整了有关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目前关于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文件中,且相当一部分内容已进行了更新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也做法不一,管理不很规范。鉴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审批事项,切实做好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市局修订了《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0月1日起有关企业办理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同时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4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197号)、《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2001]515号)、《关于调整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宜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42号)。各单位根据已审批信息做好开票限额清理,确保发行系统信息与企业开票限额审批信息的严格一致。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严格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CTAIS(深圳优化版)上线运行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开票子系统开票限额的设定或调整均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办理。企业首次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发行时,其开票限额根据CTAIS系统默认的开票限额设定。

  二、审批权限。

  [条款废止]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以上(含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市局审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含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由区(分)局审批。

  防伪税控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是指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千万元。

  防伪税控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是指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百万元。

  宝安、龙岗区局企业申请开票面额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区局可授权各基层征收分局办理审批。

  三、审批标准。

  企业确因业务需要申请调整开票限额的,区(分)局、市局按以下标准之一调整确定其开票限额,按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核报批:

  (一)近3个月的平均开票面额(平均开票面额=总开票销售金额/开票份数);

  (二)购销合同单件产品售价;

  (三)其它确需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

  对辅导期内其他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其开票限额的设定不得超过一万元。

  对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开票限额的设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其最高限额可审批设定为十万元;对于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其他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审核,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开票限额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本办法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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