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地税发[2008]239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税源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1
摘要:对以前年度未公布预警值的行业,每年市局将选择1-3个行业进行调查、评估、检查,掌握该行业的生产经营等情况,测算出行业所得税贡献率,并在此基础上统一确定行业预警值。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税源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地税发[2008]239号          2008-12-0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局内各单位: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税源预警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12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1日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税源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收分类管理,防止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现行业税收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上市公司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和核算,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四条 建立预警制度。本办法所称的预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收集纳税人各类生产经营数据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设定预警值,进行预警提示,对触发预警值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者检查的一种管理制度。预警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三个原则。

  第五条 预警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行业所得税贡献率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预警值;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筛选预警对象;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预警基础工作主要由重点税源管理股、管理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基层征收单位)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预警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市局、县级局成立预警分析评估机构,由税政、征管、稽查、信息等系列有关人员组成,根据系统设定的预警指标对本级管理的纳税人进行比对、分析,并组织开展评估、检查。

  第七条 设定科学预警值。预警值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所得税贡献率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估,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市局根据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及税务纳税辅导等情况分行业设定预警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为预警管理机制的运行提供数值支持,并定期制订《揭阳市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预警值》。

  基层征收单位按照市局设定的行业预警值对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检查。

  第八条 基层征收单位及其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当期销售收入额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损益表(利润表)》、加盖国税部门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所反映的销售收入额进行比对。

  第九条 建立信息采集分析制度。基层征收单位要按照规定采集行业基本情况,如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厂房、生产机器设备、工人人数、电力及燃动力耗用等资料,加强对销售收入的有效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以机器或者人工动力等数据为参数,测算出纳税人的产量和销售额。

  第十条 基层征收单位要加强对纳税人工资薪金和电力及燃动力耗用情况的监控、对比、分析。要通过对比纳税人员工参加社保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员工人数及工资额,掌握合理工资扣除,并测算人均产值。要根据纳税人用电量数据,估算纳税人的产量。

  第十一条 基层征收单位税收管理员于每月25日前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通过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系统录入纳税人的涉税情况。纸质资料(《损益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层报县级局、市局。

  第十二条 实行分级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年纳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监管,年纳税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局监管。

  第十三条 实行保底预警双轨制。所得税贡献率低于预警值的要按预警值进行管理;上一年度所得税贡献率高于当年度预警值的,在纳税人基本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仍要按照上一年度所得税贡献率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筛选纳税预警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所得税贡献率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对比、分析。具体要做到:

  (一)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二)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四)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五)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所得税贡献率考核制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在预警值范围内的可以减少检查或者评估次数。原则上各地每年对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高于预警值的纳税人进行评估检查,抽查面不低于10%;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于预警值的纳税人必须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对预警中发现的计算或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要求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十七条 对预警中发现的需要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基层征收单位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经预警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记录调查核实情况。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预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预警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预警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预警评估工作底稿。预警分析报告和预警工作底稿仅作为税务机关内部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动态预警制度。每年7月底前各地必须将辖区内区分行业选择10户具有代表性纳税人的上一年度所得税贡献率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有关数据与前两年全市同类行业所得税贡献率进行测算,重新发布行业预警值。

  对以前年度未公布预警值的行业,每年市局将选择1-3个行业进行调查、评估、检查,掌握该行业的生产经营等情况,测算出行业所得税贡献率,并在此基础上统一确定行业预警值。

  各地按市局调整后的行业预警值及其变动范围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不如实报送有关资料报表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的,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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