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31
摘要: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办理材料】

  1.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

  2.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

  3.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或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十、印花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办理材料】

  企业改制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十一、契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办理材料】

  1.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2.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3.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5.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债权人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6.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9.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