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08]16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汶川地震损失严重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5
摘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汶川地震损失严重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川财税[2008]16号      2008-12-15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04号未对“损失严重企业”的认定标准作具体规定,各地在实际贯彻中反映对受灾“损失严重企业”的判定标准较难把握。为统一政策执行,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享受2008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受灾严重企业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如下:

  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受损严重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1.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各项资产直接损失净损失占企业资产总额15%以上的。

  2.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至2008年8月31日仍未恢复到震前80%生产能力的。

  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的范围按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