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5]3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如果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出口企业应将购货合同与进货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与销售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并在退(免)税单证申报时,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一同上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5]33号      2005-12-2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是指出口企业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备案方式,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管理情况进行选择。如果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出口企业应将购货合同与进货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与销售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并在退(免)税单证申报时,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一同上报。

  三、本《通知》所指执行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9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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