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211号提案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增值税征税类别及增值税税率统一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征税类别的问题。纳税人只租赁机械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和租赁机械设备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属于两种不同的市场经营方式。一种是租赁行为,一种是服务行为,两者在合同价格、经营成本、市场风险以及实现的经营效果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两种经营方式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目,从税制安排和行业归属上均是清晰、合理的。 二、关于统一建筑机械租赁增值税税率的问题。从1994年实施增值税制以来,我国的增值税制度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和简并的过程,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并为三档(13%、9%、6%),另有一档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3%。如果就某一行业统一增值税税率,不再区分纳税人类型,与增值税制度的整体设计思路相悖,现阶段难以实现。 三、积极开展行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调研。由于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中央,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我局将针对目前建筑机械租赁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方式等情况,适时开展行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调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建筑机械租赁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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