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3-28
摘要: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后13%、9%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黑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国家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应享尽享改革红利,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红利

  1.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5.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关于发票开具

  自2019年4月1日起,您可以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到补开2019年3月31日前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请务必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

  本次升级可以采用3种方式:1.纳税人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陆税控开票软件,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即可自动完成升级操作;2.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可以登陆黑龙江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hljjs.com.cn),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可以登陆黑龙江百旺官网(http://hlj.baiwang.com.cn),自行下载升级补丁并手动安装,完成升级;3.对于使用税控服务器的纳税人和特定纳税人,税控服务单位将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开展升级工作。升级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拨打热线服务电话:航天信息95113,百旺金赋4006112366(全国)、4006020889(黑龙江省)。

  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您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纳税申报

  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后13%、9%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四、关于纳税咨询

  深化增值税改革期间,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将通过全省办税服务厅、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黑龙江税务将竭诚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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